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越南颁布ACFTA原产地规则新规,9月12日生效
添加时间:2019-08-23

越南工商部2019年7月30日颁布第12/2019/TT-BCT号公告,对《东盟—中国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》(ACFTA)关于原产地规则作出规定,其中提出了许多新规定。具体包括:


  获得原产资格的原材料制成的产品才能被视为具备原产资格的产品。除了“区域价值成分”(RVC)标准外,将采用更多有关原产地的标准,包括四位数级别的号码代号转换(CTH)、“最低减让标准”( De Minimis)、相同且可互代替的原料。

 

  关于产品原产地追溯核查时间,若出口国的原产地证书(CO)签发机构在收到进口国对原产地证书的真实性、涉及产品相关信息的准确性等追溯核查请求之后90天内没有答复,出口国的主管部门可提交文件,将核查时间延长90天。

 

  除了一般性原则之外,在2017年版《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》的基础上建立的《产品特定原产地标准》(PSR)增加了许多商品的原产地标准。

 

  该通知将于9月12日正式生效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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